315村镇银行在行动
“国际消费者权益日”是每年的3月15日,由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83年确定,目的在于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。
2015年11月13日,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《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》,明确了金融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行为规范,也是首次从国家层面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进行具体规定,强调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八项权利。
金融消费者享有的八项法定权利
1、金融消费者依法求偿权
金融机构必须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责任,在内部建立多层级处理机制,完善处理程序,建立完备的查询系统,提高工作效率,接受社会广大民众监督。
2、金融消费者公平交易权
金融机构不得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途径,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交易条件,不得加重消费者责任,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3、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权
金融机构要采取必要措施来保护消费者信息,加强对合作机构的管理,防守消费者信息外泄。
4、金融消费者受教育权
金融机构要积极组织金融常识普及活动,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,帮助消费者提高对金融知识的认知能力、自我保护能力,从而提高消费者诚信意识。
5、金融消费者知情权
金融机构在对外披露信息时尽可能采用通俗易懂语言,不能发布夸大、虚假等信息,更不要做误解宣传。
6、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
金融机构要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、民族习惯,对不同性别、种族、国籍等而对消费者差别对待。
7、金融消费者财产安全权
金融机构审慎经营,建立科学技术监控,依法维护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的财产安全,不得挪用客户资金。
8、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权
金融机构在法律范围内,充分尊重消费者消费意愿,不得强买强卖,不得诱骗消费者进行消费。